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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的条件(民事纠纷起诉流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2 02:15:17 来源: 作者:用户33372    浏览次数:2    
摘要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诉讼一方面肩负着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诉讼一方面肩负着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流程,公检法等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而案件处于何种流程揭示着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同时也影响着辩护策略以及最终的案件结果。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立案与侦查流程进行梳理,以便读者了解。

刑事案件立案与侦查流程如下,后附立案侦查流程图:

一、案件来源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来源于以下途径:公民的报案、控告、扭送、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

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接受,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

2、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妥善保管。

3、制作受案登记表存档备案,并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三、审查

1、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移送有权机关,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4、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四、审查

1.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呈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控告人的,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要求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撤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撤案: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五、侦查

侦查阶段包括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1.采取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视条件采取以下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等。

2.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中,对于需要逮捕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强制措施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六、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案件事实清楚;

②证据确实、充分;

③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④法律手续完备;

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七、移送审查起诉

1、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需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由公安机关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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