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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装卸费用内容与贸易合同价格条件的衔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08:19:49 来源: 作者:用户15926    浏览次数:1    
摘要

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价格条件的衔接从理论上来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前者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货方,后者的当事人则是买卖双方。以订立租船合同时完全可以不考虑买卖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反之亦然。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就是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因而就有必要注意这两种条款的衔接,否则,就可能造成费用的双重支出,或产生结算方面的麻烦。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货物的装卸费...

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价格条件的衔接从理论上来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前者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货方,后者的当事人则是买卖双方。以订立租船合同时完全可以不考虑买卖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反之亦然。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就是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因而就有必要注意这两种条款的衔接,否则,就可能造成费用的双重支出,或产生结算方面的麻烦。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货物的装卸费用等,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还要在价格条件后再加上一些补充说明,这就是所谓的价格条件变形。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条件是到岸价格,舱底交货(C1I1F1Exship.shold),这就意味着卸货费用未包括在货价之内。由于买方未向卖方支付这笔费用,则该项费用就应该由买方自行支付。但是,在C1I1F1价格条件下,租船订舱是由卖方完成的,他在租船合同中就变成了承租人。假设承租人忽略了贸易合同中关于卸货费应由买方支付的规定,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又订立了班轮条款(即由出租人负责装卸费),这就导致了费用的重复支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装卸费都由船方来承担,但实际上出租人是将这些费用加在运费当中向承租人征收的,因而在客观上就出现了这样的局面:买方(通常也是收货人)和卖方(通常也是承租人)分别都向出租人支付了卸货费用,如不更正,就使船方获取了不应获取的利益。为此,应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做法是: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卸货费用,承租人就应要求出租人退还该项费用;如果出租人已经支付了卸货费用,买方就应把这一笔费用补充给卖方。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通过上述补救措施也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但这毕竟不是积极的办法。因此,在上述价格条件下,航次租船合同中就不应订立班轮条款或F1I1(舱底收货)条款,而应订立F1O1(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条款、F1I1O1(出租人不负责装卸费)条款或F1I1O1S1T1(出租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及平舱费)条款等,从而使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以上所说的情况只是两种条款不衔接的一种典型例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款衔接不当的情况,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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