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