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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9 23:11:14 来源: 作者:用户80756    浏览次数:1    
摘要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邝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邝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爱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上太线行驶至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石崇村路段时,二轮摩托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邝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邝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爱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上太线行驶至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石崇村路段时,二轮摩托车右侧把手将在道路右侧步行的被害人黄某挂倒在地,邝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被送往上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10月4日晚将被告人邝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邝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被害人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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