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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欠薪罪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0 02:47:23 来源: 作者:用户10315    浏览次数:1    
摘要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

客体: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案例解读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邓某挂靠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现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某药业有限公司大修土建工程,并以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邓某负责全部工程,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只收取邓某的管理费,不参与项目施工等具体事宜。之后邓某找到应某等工人施工,工程结束后,邓某拖欠应某、孙某、顾某、张某1、阮某、王某、张某2、彭某8人工资共计98900元(其中拖欠应某工资款21500元),邓某曾于2017年7月以给工人发工资的名义向某药业有限公司借支15万元,但该15万元用于偿还邓某的个人其他债务,未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因邓某拖欠工资,应某等人多次到驻马店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于2018年5月29日向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告知邓某后,邓某未支付,同年7月17日,劳动监察部门又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邓某仍未支付。邓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2018年底,应某先行全额垫付其余7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邓某于2019年9月27日偿还拖欠应某等8人的工资款86000元(余款12900元应某自愿放弃,放弃的12900元为拖欠应某的工资),邓某取得应某等人的谅解。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邓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解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负责大修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并找到应某等人具体施工,工程结束后,邓某却拖欠应某等8人工资共计98900元,且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六、律师解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行各业不断崛起,这不仅仅表现在市场的繁荣,还有众多的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一些企业或个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到过年期间,农民工讨薪难的新闻也见诸报端。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报酬,不仅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人社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让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上了“黑名单”,不断加大对欠薪违法企业查处和打击的力度。

作为企业和个人也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遇资金紧张情况,及时与民工协商劳务款的支付事宜,积极寻求谅解,防止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民工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拖欠行为。如果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业主破产、承接的工程处于亏本状态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存在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说明,并配合调查工作。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我们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诚信经营,尊重劳动者,让法律成为我们为人处世的警钟,成为我们行稳致远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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