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报》“民商审判”栏目刊发史秀永的文章:《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以下简称《史文》),作者提出“认定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时,既不能完全以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被依法确认并生效而加以权衡,也不能绝对按雇主是否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而予以把握。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不仅要从雇主及第三人各自的赔偿能力方面加以判断,而且要从能否及时、有效保护受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考量。”并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法理对此进行了论证。笔者对此结论不敢苟同,冒昧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前提问题,不应当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方面进行探讨;意图最有效保护受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通过放宽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来达到,而应当考虑通过设定适当诉讼模式的路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