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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为促出口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项目贷款利息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8 21:53:53 来源: 作者:用户47246    浏览次数:0    
摘要

近期深圳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经深圳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并获得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项目,深圳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经费对其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对“来料加工”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转内销业务,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由转入方企业或转内销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对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


近期深圳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经深圳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并获得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项目,深圳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经费对其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对“来料加工”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转内销业务,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由转入方企业或转内销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对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采用“以收抵支”方式,以出口收汇和进口原材料货款相互抵扣差额结汇核销。

——对取得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外资企业,不用办理或有负债和外汇质押登记手续。对提出信用保证的境外外资银行信用等级不再作具体要求,由中资贷款银行自主进行风险评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质押外汇来源,由外债项下外汇收入,扩大到资本金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放宽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用途,除不得用于购汇外,既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5年。

——为鼓励境内机构出口及时收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手续,取消对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

——对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

——对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消企业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外资企业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对企业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允许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查;经批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

——对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2000年仍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贴息人民币0.03元,贴息的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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