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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如何赔偿(假冒品牌处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1 13:26:05 来源: 作者:用户29160    浏览次数:0    
摘要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以假充真食品安全   【要旨】 将掺杂棉籽油的玉米大豆调和油,销售给香油生产厂家;相关香油生产厂家在香油制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查获涉案假香油   生产假香油现场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成立沈阳新...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以假充真食品安全

 

【要旨】

将掺杂棉籽油的玉米大豆调和油,销售给香油生产厂家;相关香油生产厂家在香油制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查获涉案假香油

 

生产假香油现场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成立沈阳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某某担任生产厂长。2017年,孔某某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公司“好财好”牌玉米大豆调和油的企业标准,该调和油的原辅料为玉米油、大豆油。之后,孔某某在制作玉米大豆调和油时故意违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添加廉价棉籽油将油体颜色调至近似香油的颜色(俗称“红油”),并将该制作调配方法告知郑某某。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孔某某、郑某某等人将与香油颜色相近的“红油”销售到全国12个省、市的香油坊以及香油生产厂家。孔某某在推销“红油”过程中以该油颜色、溶点与香油相同为卖点,并向吕某某、李某某等经销商传授往香油里勾兑“红油”或在“红油”中添加一定比例香精提高香味以此冒充纯芝麻香油销售的方法;此外,该厂向部分经销商、香油制造厂家违规销售香精或提供购买香精渠道,用以调制假香油,其公司销售香精金额为39330元。经查实,被告人孔某某、郑某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金额为584207.6元。

 

被告人吕某某系食用油油瓶经销商,有广泛的香油生产厂商销售渠道。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孔某某通过吕某某等人的销售渠道推销“好财好”牌玉米大豆调和油(“红油”)。吕某某帮助对外宣传该“红油”可用于掺入香油当中,并从销售额中提取利润。2017年7月,吕某某向做销售芝麻生意的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孔某某生产的“红油”可以掺入香油当中,并将孔某某联系方式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向多名生产香油人员推销该“红油”。2017年李某某向河北邢台被告人王某超经营的河北某食用油有限公司推销“红油”,王某超在购入金额为130576元的“红油”后与其公司负责生产的被告人王某达在生产香油过程中掺入该“红油”和乙基麦芽酚、乙基香兰素等香精成分,冒充香油进行销售,由被告人王某越负责销售并送货。经鉴定机构检测,该公司被抽检的所有香油、芝麻酱均不合格。经查实,河北某公司销售伪劣香油金额为277546.39元,销售伪劣芝麻酱金额为24816.5元。被告人王某超、王某达、王某越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的金额为302362.89元;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等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的金额为130576元。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信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某、郑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13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孔某某、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打击犯罪源头,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孔某某、郑某某等人作为长期从事香油生产、销售的从业人员,明知香油行业中存在往香油中加入所谓“红油”,降低生产成本的潜规则,仍然故意研制“红油”生产配方,制成与香油颜色相近的所谓“玉米大豆调和油”,并积极推销,推动下游购买者将“红油”掺入香油或在“红油”中加入香精冒充香油,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制造假香油,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该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源头性犯罪,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有利于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邢台市信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研判案情。

 

(二)提前介入,深入沟通,妥善办理跨地域关联制假售假案件。为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都区检察院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既开展个案协作,也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建设,深挖犯罪线索。信都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之初,即选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多次参加案件侦查研讨。信都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案情通报和提前介入的优势,就案件的定性、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人员责任、侦查方向以及证据保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促进跨地域关联制假售假案件的妥善办理。

(三)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因检测难等技术问题较难被发现,本案中,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加强行刑衔接,通过多方努力突破技术难题,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精诚合作,进一步严格规范辖区食品药品添加剂的销售管理,建立添加剂的溯源机制;提高日常检测水平,形成信息公开常态化;完善食品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处罚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共同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齐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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