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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月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1 07:57:44 来源: 作者:用户93622    浏览次数:2    
摘要

日前,国务院官网发布消息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重点内容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

日前,国务院官网发布消息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重点内容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细则》指出,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细则》表示,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细则》称,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细则》强调,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对新能源动力电池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细则》指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细则》表示,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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