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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31 07:51:29 来源: 作者:用户65330    浏览次数:0    
摘要

为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和优质名牌产品为依托,按照“政府扶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思路,努力营造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

为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和优质名牌产品为依托,按照“政府扶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思路,努力营造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能侵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正确处理好专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要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成员自主管理,民主决策,规范运行;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坚持合作制分配制度。要逐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实现盈余按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完善分配机制。

(四)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又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依法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发展目标

重点引导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及服务业等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在优质米、肉鸡、农机等方面促进发展,在现有近200余家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发展50家,总数达到250家以上。全县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县有50%以上的农户加入到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6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四、推进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发展。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生产基地或专业村镇,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大、生产相对分散的产品,以乡镇或村屯为单位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重点生产区域建立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生产相对集中的产品,以行政村、自然屯或特定生产区域(可打破村界)为单位直接建立专业合作社。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前提下,都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注重培养创办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经济技术部门的科技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尤其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或直接领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创业。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形式多样,既可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组织;既可发展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和产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规模、上水平。支持和引导已经具备一定经营条件及管理基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扩大成员规模,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通过树立典型、扩大知名度和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面发展。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因势利导,推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农产品联合社或行业协会,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三)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产品质量建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优越的生产经营机制,注重提高产品生产质量。要认真贯彻有关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引入新技术和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统一供应农资,降低生产成本。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体系认证,创立品牌,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积极组织合作社开展产品推介活动,帮助扩大销售,提高知名度。在全县范围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四)支持开展“四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活动。按照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要求,积极开展“四有”创建活动。围绕优势农产品和地区特色产业,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产业经营规模,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要引导“四有”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指导其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效益;指导“四有”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重点要突破合作组织在产品联合营销和收益两次分配上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拓展合作内涵,加强利益联合。在具备一定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吸收农民投资入股,兴办股份合作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四有”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民通过参与合作获得更多收益。

五、优惠政策

(一)加强扶持。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实施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和包装,农产品联合营销及对组织成员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

(二)简化登记手续。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法登记,需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便于政策、业务指导和工作决策。经营性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为合作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为专业协会),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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