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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8 07:06:19 来源: 作者:用户88610    浏览次数:1    
摘要

《陵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经信局、发改局、公安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交警大队等12部门联合制定,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可将意见发至lxzffzb@126.com或书面向陵县政府法制办提交。 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陵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小...

《陵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经信局、发改局、公安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交警大队等12部门联合制定,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可将意见发至lxzffzb@126.com或书面向陵县政府法制办提交。

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陵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关于开展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80km/h四轮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800mm;续驶里程≥90km;乘员数(含驾驶员)≤4人;出厂时一次充电续航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度≥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使用铅酸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12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5%;使用其他类型电池作为动力电池的,整车整备质量≤1000公斤,动力电池组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

第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蓄电池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小型纯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小型纯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小型纯电动汽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小型纯电动汽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号牌、登记证书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鲁N电”。小型纯电动汽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工本费50元。

第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第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检验费50元。

第十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不属于车船使用税征收范围。

第十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县质监部门对小型纯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验。

对缺陷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可参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生产装备工艺,产品标准经县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在国家、省、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我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市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纯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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