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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个税的分录怎么写(个人所得税完整的分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7 20:25:10 来源: 作者:用户34686    浏览次数:1    
摘要

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小A2020年在某建筑公司上班,该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其他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他发现自己收入明细中该建筑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更严重的是因为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建筑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建筑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

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小A2020年在某建筑公司上班,该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其他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他发现自己收入明细中该建筑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更严重的是因为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建筑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建筑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发生这样的事太无辜了。

就这个问题,首先先我们先理一理个税到底是在计提的时候申报呢,还是发放的时候申报?

第一种情况:发放的月份申报个税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举例,我公司2021年1月新入职一名员工,由于办理手续原因,1、2月份工资到3月份才实际发放,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任职受雇时间就是1月1日,并且在所属期1月份做零申报,所属期2月份做零申报,在实际发放的3月份(所属期)据实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第二种情况:计提的月份申报个税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不管工资发没发,1月计提工资5000元,在2月申报1月份个税的时候就报的5000元,;2月工资5000元,3月报2月个税的时候报收入5000元。这样虽然3月累计收入都是10000元,但是这个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且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结论: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就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是不合理的。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现在都要汇缴,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员工没收到这个钱,公司给员工申报了收入,就会出现文章开篇提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员工有权利申诉公司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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