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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9 19:59:44 来源: 作者:用户71225    浏览次数:2    
摘要

第17号   1999年7月津巴布韦、秘鲁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


第17号
 

  1999年7月津巴布韦、秘鲁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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