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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1 09:18:59 来源: 作者:用户24599    浏览次数:0    
摘要

你知道吗? 不光是企业”,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了。 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十五年后,我国终于出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2020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 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以下简称破产法庭)曹启选曾对媒体表示,《条例》的初衷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利,给予他们一次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法律希望保护那些“诚实而不...

你知道吗?

不光是企业”,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了。

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十五年后,我国终于出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2020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

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以下简称破产法庭)曹启选曾对媒体表示,《条例》的初衷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利,给予他们一次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法律希望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普通人,公众则担心黑心债务人们、“老赖们”是否会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

2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负债故事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47岁的深圳单亲妈妈呼女士(化名),名下存款不到1000元,背负140余万债务,抚养14岁的女儿。

呼女士42岁时欠下四百多万债务。2014年,她从深圳一所初中辞去老师职务,从多个银行借贷了资金后在一家商场开设了一所教培机构,开设了学科内容、跆拳道及钢琴等兴趣班。

因缺乏经营机构经验,教培机构一直面临亏损。2016年末更是雪上加霜,机构还未盈利,机构所在商场就因经营不善突然关闭。呼女士只能关停机构,遣散员工,并向学生家长退还已交的学费,最终背上了四百多万的债务。

2020年6月,呼女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11月,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呼女士进入清算程序,宣告破产,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如果三年内呼女士遵守了相关规定进行还款,确认了无偿还能力但积极还款的意愿后,她剩余的债务即可清零,也就是剩余债务不用再还款。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案例二

梁先生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因客源少而营运不佳。经营期间,梁先生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高达75万余元。

2021年3月因无法清偿借款,梁先生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7月中旬,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先生。

梁先生宣告破产,并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引发讨论的个人破产制度

呼女士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后,引发了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否会成为逃避债务手段的激烈争辩与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表示:

如果一个人陷入了困境,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个人可能一辈子走不出来,一辈子没有办法赚钱还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

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精神层面的救济。

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

更重要的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为所有普通人托一层底

法院判断一个申请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是,其负债规模、款项用途和自述的负债成因是否匹配,是否有证据可以客观还原欠债过程。

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表示:

深圳中院已经收到了800多人的破产申请,五分之四的申请人年龄在30-50岁之间,其中普通的个人创业者是主力,可能还遭遇过离婚、失业或其他种种生活变故。这些申请人大多是贷款创业,虽然可能有一些保底积蓄,但很容易会被击穿。

她举例,有些年轻人选择贷款投资连锁咖啡店或是奶茶店,交了一笔加盟费,利润微薄加上管理经验不足,很容易就倒闭负债,几十万就足以压垮一个年轻人或一个普通家庭。

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债务风险来提供临时缓冲,给所有普通人托一层底。”破产法庭能做的,“就是避免这些人跌下债务悬崖,丧失生活希望。”

全面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的时代来临

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代表着个人可以破产的时代来临,更是象征个人征信制度全面完善的时代来临。

法律层面有严谨的要件,符合法定严格条件的债务人才能获得破产裁定,让更多的有信用的债务人在严格的程序监督下,获得喘息之机並得以重新开始,此乃个人破产保护的要义。故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黑心债务人的脱产工具、逃避债务的手段。

举例而言,三年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每月申报收入与支出,消费、从业和借款都有相应的限制,除了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外,剩余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如果被发现存在破产欺诈的行为,债务人不但不能免除债务,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亦能保障所有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发生债权人”抢跑道”的不公平情况–有些债权人会抢先诉讼,先提告的债权人在执行后将获得清偿。

个人破产制度在裁定个人破产后,能让所有债权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债务人按比例清偿债务,达成”公平清偿”。

以往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主因之一,是认为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个人金融信用环境,如个人财务和征信查询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及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等。

如今,这套信用体系制度已经算是基本建立起来了,2021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

“幸福的家庭无不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个人破产制度就像冬日里的一把火炬,为“诚实而不幸”的普通负债人,提供重新振作、重新生活的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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