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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1 23:22:27 来源: 作者:用户97918    浏览次数:0    
摘要

11月1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2日起,申请《公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企业可自愿按《热扩散测试规范》增加热扩散测试项目,提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测试规范中要求,电池包或系统在由于单个电池热失控引起热扩散、进而导致乘员舱发生危险之前5 min,应提供一个热事件报警信号。 以下为通知原...

11月1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2日起,申请《公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企业可自愿按《热扩散测试规范》增加热扩散测试项目,提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测试规范中要求,电池包或系统在由于单个电池热失控引起热扩散、进而导致乘员舱发生危险之前5 min,应提供一个热事件报警信号。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强化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加强新能源汽车《公告》管理,现将《公告》管理中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热扩散测试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1月12日起,申请《公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企业可自愿按《热扩散测试规范》增加热扩散测试项目,提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通过热扩散测试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在按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单体蓄电池及蓄电池模块过充电试验时,其充电截止条件可按照充电终止电压的1.1倍或115%SOC进行。

2、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尽快完善热扩散测试相关检测能力,并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3、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试行工作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监测,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如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向装备中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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