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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驳回起诉裁定书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1 01:15:36 来源: 作者:用户94384    浏览次数:0    
摘要

2021年10月2日,张某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黄某现金计陆万元正(¥60000元)月息2%,按季付息,用期壹年(12个月)如不归还,愿赔偿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并按每月三分利息支付,一切费用金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发生后,黄某于2021年1月9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在借款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黄某要求张某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诉请适用何种程序引发不同争议。 一种...

2021年10月2日,张某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黄某现金计陆万元正(¥60000元)月息2%,按季付息,用期壹年(12个月)如不归还,愿赔偿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并按每月三分利息支付,一切费用金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发生后,黄某于2021年1月9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在借款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黄某要求张某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诉请适用何种程序引发不同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尚未到期,被告的履行期限未至,亦未违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即起诉条件规定,也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不做实体处理,保留其诉权,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理清裁驳与判驳之间的区别。一般意义上,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受理,可见,裁定驳回起诉着眼于程序问题,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的是实体问题,是针对诉讼标的做出的终局性裁判结果。若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期限未到,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审查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2.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符合起诉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原告黄某起诉的四个条件均具备,符合起诉条件。借款虽未到期,但不能成为阻却理由。

3.针对没到归还借款判驳理由充分。首先,从借款合同定义来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强调的是借款要“到期”,未到期视为不完整的债权,不具备现实受偿可能性;其次,从证据来看,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张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虽然归还借款的期限还未到,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只是实体上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据。另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借款期限未到,若部分利息到期则应当支持已到期利息。

同时,黄某与赵某之间的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现借款未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可在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

所以,出借人主张偿还未到期借款的判定,应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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