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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7 16:49:34 来源: 作者:用户21380    浏览次数:1    
摘要

诈骗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纷繁复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时有发生,被害人往往以诈骗报案。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责任要素,在实务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机能。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试图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内容作为切入点,兼顾理论与实践,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做一些尝试...

诈骗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纷繁复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时有发生,被害人往往以诈骗报案。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责任要素,在实务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机能。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试图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内容作为切入点,兼顾理论与实践,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做一些尝试。

一、“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界定

(一)“占有”的内涵

关于“占有”的含义,学界一直有广泛的争论。历史上曾出现过“事实说”、“权利说”等众多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既定的事实,是人对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但该说法无法解释为何占有要受到保护;有的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但是该学说没有区分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能称之为“权利”,如此一来对非法利益的控制就不能称之为占有,这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笔者认为,占有是承载着利益的一种状态,无论该利益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既然占有承载着利益,就必然涉及到占有的内容是否要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二)占有的内容

从民法角度而言,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对“有权占有”产生侵害时,被侵害人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至第四百六十二条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换言之,民法所保护的是对合法利益的占有,对于“无权占有”,除善意第三人外,是不予保护的。而刑法所保护的占有是否也仅仅是对合法利益的占有,对区分罪与非罪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界对于占有内容的研究悠久而丰富,曾出现过“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等形形色色的学说,我国刑法通说借鉴苏联的刑法理论,一直坚持认为诈骗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说在计划经济时期还能够应付侵犯财产类犯罪,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不断涌现,甚至可以说他物权的内涵远比所有权还要丰富,债权关系也日趋复杂,如果坚持以所有权说来认定侵犯财产类犯罪,一方面会出现缩小处罚范围的情况,对于侵犯债权和他物权的行为无法定性,从而导致处罚失衡;

另一方面,所有权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处理盗窃、诈骗违禁品的情形。例如,甲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乙所持有的毒品据为己有,根据所有权说进行处置就会遇到麻烦。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违禁品的所有权当然不属于乙,那么甲盗窃乙的毒品侵害的是谁的所有权?有人或许认为毒品属于国家所有,但问题是,甲盗窃时,该毒品并没有被依法没收,国家所有无从谈起。有的人认为是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可如此一来,所有权说又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因此在笔者看来,占有的内容不能仅仅限定于所有权,还包括债权、他物权等权能,换言之,诈骗类犯罪保护的是整个财产权,包含物权、债权等所有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这是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当事人对财产权的侵犯,财产权的根据,就是法律中的各项财产权利。

二、改变资金用途并不必然是“非法占有目的”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借款资金的用途,有的更是约定“专款专用”。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会擅自改变约定用途,例如甲为企业吸收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企业装修的名义向乙借款10万元,但是实际上该企业并不需要装修,所借10万元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项目的合法经营,最后因经营不善,该10万元没有偿还。

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确实对乙隐瞒了事实,最后也确实未偿还借款,但并不能因此论断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中的责任要素是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也好,隐瞒真相也好,缺乏该责任要素就不构成诈骗罪,而改变资金用途用于企业合法经营,即使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还款,也并不必然能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别都进行过阐释。

但是在笔者看来,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区分两者的意义其实并不大。换言之,民事欺诈包含了诈骗罪,进一步而言,所有取得型侵财类犯罪,在民事法律中均是不当得利,如果过于想理清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系,反而可能会更加迷惑。

民事法律原则中规定有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对方财产,使用财产时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也确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民法的,如果此时行为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说明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若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就会得出构成诈骗罪就不是民事欺诈的结论,而这是不妥当的。

在笔者看来,刑法和民法有各自的保护对象,侵犯财产类犯罪只需要按照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可。刑法作为保障法,规定诈骗罪并不是单纯要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要保护正常的财产秩序,即使是违禁品,也不能进行盗抢,否则财产秩序将会荡然无存。

因此只能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分析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是否是刑法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不必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罪。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判定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定:

一是改变资金用途后,该资金是否擅自用于高风险交易导致重大损失。虽然改变资金用途进行生产经营不一定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擅自用于高风险交易,则将导致资金处于极不安全状态,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正常的市场盈利能力,此时造成重大损失则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该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挥霍。改变资金用途用于自己挥霍,实际上已经说明在取得财产时,当事人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有的当事人借款时已经债台高筑,所在企业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已经没有能力再偿还借款,同时当事人也没有偿还借款的意愿,则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当事人一直有积极还款的努力和行为,则不能轻易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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