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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写才正规(最新借条范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2 16:26:15 来源: 作者:用户79095    浏览次数:0    
摘要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变化之一:利率保护的上限降低。详见下表: “二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变化之一:利率保护的上限降低。详见下表:

“二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LPR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重大变化二:新增一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而笔者认为,这一个变化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条新规一出,意味着实践当中会有许多借款合同(借条)将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我们对这条规定简单分析如下(蓝色部分为解读):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以营利为目的”——除了亲戚朋友之间的临时拆借之外,出借人如果不以营利(赚取利息)为目的,难道出借人都是慈善家么?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才是该条款的核心。什么才是“不特定对象”?

所谓不特定对象,一般从三个角度考量,即人员的分散性、不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据此,作为出借人,如果把钱借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而且这个出借人有多次类似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况,那么该份借款合同(借条)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进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其中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自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会判决返还本金,至于利息的部分,有的法院判决不支持利息支付,有的法院认为借贷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进而认定借款人需要向出借人赔偿损失,而这个损失,法院只支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一般就是按照一年期的LPR计算。

鉴于此,提醒大家,如果要出借资金,那么一定要充分注意合同的效力问题,对这个风险点,千万要有足够的重视。

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完备的借条范本(如有必要或有条件的,可以由双方签订较为规范和完备的借款合同):

借条

为了,今收到(好友/亲戚/同学/同事)张三(身份证号:)以方式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借期12个月,月利率8‰(仟分之捌),该借款本息在日到期时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本人愿按本借条出具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由此引发的争议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本人的身份证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守约方因向违约方追偿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六(身份证号:),自愿为李四前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立此为据。

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李四,身份证号:

王五,李四配偶,身份证号:

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六,身份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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