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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赔偿员工(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30 21:45:18 来源: 作者:用户39901    浏览次数:0    
摘要

导语 劳动纠纷常见的是未缴纳或者迟延缴纳社会引起的工伤、医疗纠纷亦或者退休后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损失等问题,对用人单位的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维权时应如何把握诉讼时效制度,避免吃闭门羹呢?以下通过两则案例对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剖析。 案例一 1966年出生的曾某于2003年入职肇庆市封开县某医院从事保安一职,于2008年8月8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月开始购买社保,一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

导语

劳动纠纷常见的是未缴纳或者迟延缴纳社会引起的工伤、医疗纠纷亦或者退休后的养老、失业保险金损失等问题,对用人单位的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维权时应如何把握诉讼时效制度,避免吃闭门羹呢?以下通过两则案例对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剖析。

案例一

1966年出生的曾某于2003年入职肇庆市封开县某医院从事保安一职,于2008年8月8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月开始购买社保,一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在2016年8月1日,合同结束日是2017年8月1日。

2016年12月30日医院向曾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曾某于2017年1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2150元,代偿金1350元,曾某表示拒绝,并向封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一审均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或赔偿未能补缴的损失19954.08元,曾某提起了二审上诉。对曾某拒绝被裁员的事实,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追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缴纳社保的年限应如何计算?

广东高院认为:首先,医院不存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者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曾某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03年7月,即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纠正了二审认为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才开始计算赔偿金的错误判决。

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高院认为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解除,但笔者并不认可。纵观其他司法裁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法院判决解除之日为准,单位作出解除的通知无效。

其次,曾某追索2008年至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范围,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制度,对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能否要求公司补缴2003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或赔偿未能补缴的损失19954.08元的问题,一方面,曾某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公司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公司应缴纳部分。

最后,支持2015、2016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主张,其他年份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笔者观点:法定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并不意味着只能要求近一年的年休假工资,2014年的法定年休假诉讼时效为2016年12月31日,因此,曾某于2017年1月提起仲裁,可以主张2016、2015的法定年休假工资。

案例二:肖某于1993年10月进入某医药公司从事司炉工岗位,属特殊工种,在公司工作21年之际,即2014年10月14日,肖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是2011年1月1日开始医药公司未再向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2014年10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肖某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法缴纳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8日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报酬。

经仲裁、诉讼审理,查明了医药公司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即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医药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赋予劳动者未缴纳社保情况下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为劳动者提出解除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但是,结合特殊工种职业病检查强制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顺延至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完毕时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剩下两大争议焦点:第一,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规定?第二,肖某能否要求公司补缴2011年1月1日开始的社保?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首先,是指劳动者没有享受法定年休假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额外2倍的工资补偿,未休年休经济补偿属于社会福利待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由于职工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2014年12月31日前可以主张2012年年休假,由此,肖某主张的2014年、2013年、2012年年休假都未超过仲裁时效。

其次,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增员,其后又减员,累计3年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补缴,不能补缴的,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诉讼,要求社保损失赔偿。

ps:因为肖某已经在医药公司的社保名册上,医药公司应当办理增员手续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至2014年的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补缴的义务(缴费项目和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法律观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认定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且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并非通知到达劳动者,并支付了劳动合同赔偿金当然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经过劳动者同意无效。

(二)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适用

除了追索劳动报酬以外,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但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的或者用人单位答应支付的,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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