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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 海关修订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9 03:46:54 来源: 作者:用户31799    浏览次数:0    
摘要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1.进出口许可证;  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1.进出口许可证;

  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7.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9.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11.金银产品进口批件或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12.外币进出准许证;

  13.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

  14.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6.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

  17.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18.保密机进口许可证;

  19.文物出口证书;

  20.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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