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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有法律效力吗(微信转账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2 02:38:00 来源: 作者:用户71951    浏览次数:0    
摘要

2020年王某在出差时在KTV认识了一个女子刘某,并与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王某多次给刘某转账,共计99907.14元。 在与刘某分手后,王某与其妻子赵某一同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刘某返还财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赠与合同的效力2、被告应否返还所接受的赠予钱款。 对于争议焦点1,原告王某自愿赠予被告钱款,且被告已实际接收钱款,赠予合同成立、有效...

2020年王某在出差时在KTV认识了一个女子刘某,并与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王某多次给刘某转账,共计99907.14元。

在与刘某分手后,王某与其妻子赵某一同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刘某返还财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赠与合同的效力2、被告应否返还所接受的赠予钱款。

对于争议焦点1,原告王某自愿赠予被告钱款,且被告已实际接收钱款,赠予合同成立、有效。现二原告主张原告王某所赠与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二原告又自认原告王某所赠与的88900元钱款为原告王某用其名下银行卡借款所得,现尚未全部清偿,个人名义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二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且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2,其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现财产权利已转移完毕,且部分微信转账具有明显特殊寓意,故该种情形的赠与不应随意予以撤销。其二,原告王某的赠与并非无条件的单纯赠与,而是有目的、有条件的赠与,即原告王某希望与被告成为并维持“男女朋友”关系,虽原告王某否认曾与被告同居生活,但却也认可与被告成为“男女朋友”并发生了男女关系,行为已实际发生,非因法定情形,原告王某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其三,被告主张原告王某所赠与的钱款已在两人相处期间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已全部花销完毕,而现原告王某无法证实该笔款项的现实存在性,故亦无法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其四,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明知其有配偶而与其相处并恶意向其索要钱款有违公序良俗,现被告否认知晓原告王某已有家室,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明知而为之的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王某明知自己有家庭有孩子,却仍希望在婚姻关系外同时维持婚外感情,无论被告是否知道实情,原告王某的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家庭和被告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更是为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幸得此事被妻子及时发现,故应引以为戒,悬崖勒马,好自为之。

王某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人民法院的判决因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争议、合理判定冲突、倾情普化法治等重要功能,不仅承担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且对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作为已婚男士,在与上诉人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通过向被上诉人赠予金钱的形式与被上诉人交往,欲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以“王某自愿赠予被告钱款,且被告已实际接收钱款”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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