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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什么(煤矿超能力生产最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1 17:32:30 来源: 作者:用户53602    浏览次数:1    
摘要

关注山西能源共享美好生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公告事项 近日,省能源局出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两项煤矿生产能力新规,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登记公告管理,为提高煤炭行业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遵循。 下面就两项新规详细情况作简要介绍 0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

关注山西能源共享美好生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公告事项

近日,省能源局出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两项煤矿生产能力新规,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登记公告管理,为提高煤炭行业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遵循。

下面就两项新规详细情况作简要介绍

0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起草背景

2020年3月12日,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征求和意见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20〕32号),对2014年6月30日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作出修订。省能源局根据工作安排,同时结合国家即将新出台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及我省煤炭安全生产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起草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共划分为五个章节。

第一章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实施范围和基本概念。

第二章

确定了核增生产能力煤矿的条件、评估煤矿生产能力的范围和核销生产能力的范围等。

第三章

明确了煤矿、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发展中心和省能源局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式,以及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时报送的资料等。

第四章

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开展能力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章

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年限。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3日失效。

0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什么要出台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文件

2013年,国务院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国家能源局据此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建立了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并要求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并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文件明确: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014年,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办法》(晋煤行发〔2014〕263号),全面贯彻落实生产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

2016年,为了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号)文件,结合我省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实际,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对生产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晋煤行发〔2014〕263号、〔2016〕307号文件均按照原煤炭工业厅职能考虑了安全监管需要,将原煤炭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管理需要纳入了产能登记公告管理内容。

经过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协同努力,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管理和服务效能明显提高,得到国家能源局的表扬。

2018年9月,我省机构改革后,根据“三定”方案,山西省能源局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根据职能变化,需对原办法做出进一步修订,更好的结合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工作。

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一)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公告的流程:煤矿企业建立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档案,市县能源局核实上报,省能源局及时公告生产能力,煤矿主动公布部分信息。

(二)对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公告进行分类管理:首次公告、变更公告、取消公告、恢复公告。分别明确了首次公告、变更公告、恢复公告三种类型的适用范围、建档所需资料及取消公告的范围及程序。

(三)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实行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动态核查的方式、抽查比例、发现问题及处置进行了明确。

适用范围有哪些?

全省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执行口径

县、市、省统一标准。

注意事项

1.指全省范围内的生产煤矿,不包括建设煤矿。

2.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不是行政审批事项。

新旧政策差异

NO.1政策差异

新投产、首次公告的煤矿,需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煤炭开发处。

NO.2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管理档案差异

井工煤矿:

1.增加的项目:托管情况,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最大单班入井人数,掘进工作面个数,开拓头数,准备采区个数,准备采区名称及设计回采率,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正常排水能力,煤矿附属洗煤厂名称及能力。

2.去掉的项目:辅助运输设备型号,矿井总回风量,煤矿供电总容量,回采设备最高电压等级,主排水设备型号,管路型号×趟数,强排设备型号,管理型号×趟数,强排系统能力。

3.修改的内容:

采煤工艺:原为综采、综放、高档、水采、其它;

现为综采一次采全高、分层综采、综采放顶煤、其它。

通风系统:瓦斯抽采。

原为地面瓦斯抽采能力、井下瓦斯抽采能力;

现为瓦斯抽采,选填: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移动瓦斯抽采系统、无。

排水系统:原为排水系统;

现为主排水系统。

露天煤矿:

1.增加的项目:托管情况,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煤矿附属洗煤厂名称及能力。

2.修改的项目:将原管理档案中的采区设计回采率变更为采区及设计采区回采率。

NO.3提供资料差异

增加的内容:

1.涉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定的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需有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

2.首次公告的生产煤矿: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批文。

3.恢复公告煤矿:因事故取消公告的,需提供事故矿井能力评估有关资料及复产验收结论。

NO.4公告形式的差异

为减少发文数量,除首次公告、能力变更、重新公告印发公告文件外,其余变更公告,只印发公告及管理档案,留存相关资料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

执行时间及有效期限是什么?

2020年10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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