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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3 10:13:10 来源: 作者:用户11561    浏览次数:4    
摘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4-2015年全市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610辆,力争通过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二、实施计划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到2015年我市应完成推广应用610辆新能源汽车。

1.公交车:公交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试点开通纯电动公交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专线,突出示范效应。至2015年底,完成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00辆。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国资委、仙游县政府配合。

2.乘用车(含公务、出租、私人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不低于30%。出租车年度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至2015年底,完成推广新能源乘用车355辆,其中,出租车255辆。出租车推广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专用车(含物流、环卫等):重点在邮政、环卫、物流系统推广应用,专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至2015年年底,计划完成推广新能源专用车55辆。新能源环卫专用车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城市执法管理局负责,物流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邮政快递业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应用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其他客车(含旅游、通勤等):国有企业、特种车辆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在旅游景区投放纯电动观光车。

(二)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1.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并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编制。

2.鼓励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转运站、路灯灯杆、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国资委、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实施。

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停车场等设置充电桩、充换电站,确需建设用地的,可按公共设施或电力设施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其它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并在用地指标、土地征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在市政道路路侧带宽度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设置充电桩,并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建立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由市政府分管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城市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国资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研究确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及其扶持政策,统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购车补贴:2014至2015年,在莆田上牌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按照省里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资金补助办法遵照《福建省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交运[2014]293号)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按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充换电设施用电

对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分散式接入电网的经营性企业以及自用为主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所在电网分类目录电价及相应的峰谷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负责。

(五)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体系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适当放开经营许可控制,优先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本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

附件:1.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2.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注:本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涉及我市任务制定。

附件2

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组织制定莆田市有关鼓励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部门统筹资金的协调落实;配合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桩)等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负责与省经信委联系、衔接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2.市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鼓励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负责联系、衔接省发改委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落实2014年至2015年新增或更新公安巡逻(城区)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依法对新能源汽车核发牌证,并实施相应管理工作;配合提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注册登记产品和数量的相关资料。

4.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年度终了上下级结算时与省财政厅清算应兑付的补助资金;负责部门统筹资金的协调落实;负责落实公务车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执法执勤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符合车辆编制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要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财政部门(控办)应给予支持;负责与省财政厅联系、衔接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落实充(换)电站(桩)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问题。

6.市环保局:负责新能源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对产生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对废旧电池进行无害化处理。

7.市住建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桩)等项目建设的施工许可,协助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系、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金资金、牵头负责完成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00辆、推广新能源出租车255辆。

9.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经信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

10.市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收取的电费和服务费标准。

11.市城市执法局:负责落实2014年至2015年新增或更新环卫专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制订投放计划,明确

工作推进节点。

12.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公务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

13.市质监局:负责协助、指导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学、协会等有关单位制定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相关充(换)电系统企业产品标准,并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提供优质服务。

14.市国资委:配合完成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00辆。

15.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协助编制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确保电力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可靠供应,制订“错峰”充电的具体实施办法。

1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新能源快递车的具体车型,制订投放计划;协助企业落实新能源快递车的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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