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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是多少(滥用职权量刑标准明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31 22:29:23 来源: 作者:用户96353    浏览次数:0    
摘要

一、《刑法》基本规定 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 2.1...

一、《刑法》基本规定

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字面的意义上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权力运作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解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两高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其主体范围应当按照上述解释来确定。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需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定罪量刑的标准

3.1立案追诉标准(重大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1.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3.1.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1.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1.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2.1造成伤亡达到3.1.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3.2.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2.3造成前述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3.2.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3.2.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配套规定

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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