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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3 12:08:19 来源: 作者:用户75687    浏览次数:0    
摘要

近日,镇江发布的《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 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

近日,镇江发布的《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

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停车服务费;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二、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工作时间内),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利用“潮汐”现象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按现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收费政策中(镇价规〔2013〕1号)与本通知不同的部分即行废止。 

镇江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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