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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二手房交易私下成交 北京中介公司起诉遭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9 07:37:19 来源: 作者:用户76113    浏览次数:2    
摘要

李扬(化名)从刘明(化名)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屋,按照约定,交易时李扬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17.8万余元中介费用。但之后李扬和刘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交易,某中介公司于是将李扬告上法庭,索要17.8万余元居间费......跟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李扬(化名)从刘明(化名)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屋,按照约定,交易时李扬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17.8万余元中介费用。但之后李扬和刘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交易,某中介公司于是将李扬告上法庭,索要17.8万余元居间费......跟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一审法院判令李扬向某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某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某中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某中介起诉购房者索要中介费

2015年1月,买房人李扬、卖房人刘明及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两人同意由某中介公司为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且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李扬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17.8万余元。

按照协议,李扬和刘明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中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居间代理费。但协议签订后,李扬与刘明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书,也没有实际支付定金。之后双方在北京某房产服务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确实为李扬提供带看房屋等居间服务,但法院同时认为,协议居间代理费的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法院一审判决李扬向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购房者:某中介隐瞒房屋实际情况

某中介公司随后提起上诉,称居间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规定,不存在约定过高的情形。

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某中介公司认为,在《买卖定金协议书》签订后,李扬和刘明私下协商并达成交易,李扬的行为违约,侵害了某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刘明与某中介公司约定某中介公司为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刘明在约定期间不得擅自终止该委托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售上述房屋。李扬和刘明私下达成交易,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

在一审时,李扬表示,由于某中介公司隐瞒房屋实际情况,他自认为协议书已经作废了。

二审时,李扬称,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之前,某中介公司经纪人说涉案房屋的税收属于普通住宅,但是签订协议之后付款之前,他经过跟某中介公司店长确认涉案房屋不一定属于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是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税收差20多万元,所以就没有履行协议,协议书也没有拿走。

某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公司,主要义务不是代理双方去看房,是房屋买卖全套后续的服务,但是某中介公司只是带李扬去看了房,因此某中介公司全额主张居间服务费是不合理的。

法院:某中介未全部履行居间服务

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要求李扬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其是否向李扬提供了全面、适当的居间服务。

根据房屋居间的交易习惯,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机构除应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涉及协助办理后续的产权过户等手续。本案中,从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某中介公司也已履行了提供房屋买卖信息、提供咨询、引领看房等居间服务,但作为中介机构的居间服务行为,某中介公司并没有全部履行,因此某中介公司要求李扬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定李扬支付居间服务费并无不当。

北京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一中院最终驳回某中介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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