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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周某某诉深圳市某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斌律师通过调查谈判,成功促成双方和解,为原告周某某追回拖欠款项,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0307民初2797号
原告: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律师
被告:B,男
被告:深圳市某国际贸易企业(以下简称C)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C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726327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定金违约金共计4150441元;
3、请求判令解除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C企业签署的供货协议;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两被告确认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26327元及利息35105元(利息以7263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为35105元),双方同意以761432元结案;
二、两被告承诺分2期偿还上述款项761432元,其中第一期两被告于2021年8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152286.4元,第二期两被告于2021年11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609145.6元。上述款项由两被告迳付至原告名下支付宝个人账户;
三、若两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被告就本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行主张任何权利;
四、若两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两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2偿之日止)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自行承担,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略有删减)
朱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深圳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中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水务集团专项法律顾问和华润深国投信托专项法律顾问。
朱斌律师执业十余年经办各类争议解决案件过千宗,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优秀的出庭辩护技能、严谨细致的证据分析、精彩有力的辩护词赢得了客户以及公检法的一致认可。
在公益方面,朱斌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提供了百余场法律专业授课!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服务委托人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