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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有哪些(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8 09:54:00 来源: 作者:用户97760    浏览次数:0    
摘要

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侵害了多个法益,应成立多个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但在有些罪名中,会直接定义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依然定原基本罪,加重处罚。 此类犯罪定义为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侵害了多个法益,应成立多个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但在有些罪名中,会直接定义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依然定原基本罪,加重处罚。

此类犯罪定义为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刑是故意伤害罪,若该伤害行为导致重伤死亡,则加重处罚,定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基本刑是非法拘禁罪,侵害了自由的法益,若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又侵害了身体和生命的法益,但依然定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基本刑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拐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依然定基本刑,加重处罚。同时还涵盖其近亲属。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基本刑是强奸罪,侵害了性的法益,但若由于强奸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虽然侵害了其它法益,依然定强奸罪,加重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基本刑是抢劫罪,若抢劫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依然定抢劫罪,加重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导致死亡的,是该罪的加重处罚结果,包含自杀的情况。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定虐待罪,加重处罚。包含自杀的情形。


思考:结果加重犯应是考虑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关联性。而包容犯则是基本行为已经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极可能导致加重结果。所以依次区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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