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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9 03:12:48 来源: 作者:用户50212    浏览次数:1    
摘要

案情回顾 张聪(化名)和李超(化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及审批,就擅自将两人所承包的一块山地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胡阳(化名)。 胡阳先期给付了张聪25万元,余下款项给出具了欠条。经专业公司测量,该承包地中果园面积约16亩,林地面积约2058亩。之后胡阳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开采砂石,严重破坏了该山地环境资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聪伙同李超,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

案情回顾

张聪(化名)和李超(化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及审批,就擅自将两人所承包的一块山地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胡阳(化名)。

胡阳先期给付了张聪25万元,余下款项给出具了欠条。经专业公司测量,该承包地中果园面积约16亩,林地面积约2058亩。之后胡阳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开采砂石,严重破坏了该山地环境资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聪伙同李超,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张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超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胡阳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人为了牟利,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极易造成土地环境资源毁坏,国家矿产资源流失。

今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土地使用权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转让前的审批程序,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应该按照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规划,合法合理利用土地,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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