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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巡查工作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3 10:00:56 来源: 作者:用户82774    浏览次数:2    
摘要

为规范我市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开展流动巡查必须至少有一名支队长、副支队长参加或经支队长、副支队长同意方可进行;对举报的违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案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开展流动巡查必须二人以上,着装整齐、持证出巡;安全指挥、...

为规范我市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开展流动巡查必须至少有一名支队长、副支队长参加或经支队长、副支队长同意方可进行;对举报的违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案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开展流动巡查必须二人以上,着装整齐、持证出巡;安全指挥、亮明身份;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确保道路畅通、人身安全。

三、开展流动巡查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本辖区内县、乡公路及车站、码头、货场、木材交易市场。上国道、省道还必须报经市纠风部门批准。不得上高速公路巡查。

四、开展流动巡查内容包括木材运输证及森林植物检疫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林木种子、苗木的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对县(市、区)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大队、中队及基层木材检查站工作实行监督。不准越权越位。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查获的违法运输木材处罚,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对查获的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苗木行为;非法调运、买卖、加工疫木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种子、苗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到当地有关管理机构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应立即移送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不得擅自处理。

六、扣留或没收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存放在有条件的木材检查站或停车场,尽量避免远程押送。

七、开展流动巡查所获罚没款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财政专户。因路程或时间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财政专户有困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巡查办案人员暂时代收,并办理好代收手续。代收人必须将所代收的罚没款于次日或第一个工作日全部交财政专户。

八、开展流动巡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执法,防止“三乱”。不询私情,不贪不贿,不索、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调离出木材巡(检)查队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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