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福利性和使用限制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同于城镇居民要缴纳土地费用,可以向村集体免费申请宅基地,进行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建造,实现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利。
也因此,“使用上的限制更加明确,如果当事人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但是长期没有建房,可能其地基将被收回。”否则就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损害。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只能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其他城市居民和不属于该村集体的成员没有权利进行申请,也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性质的,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需要的权利。
因此,如果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数量加以限制,就可能导致农村土地的集中,最终损害村集体土地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土地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中,如果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