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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8 08:03:48 来源: 作者:用户32650    浏览次数: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四条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并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布展、展览施工、安全保卫及会务事项。
  
  第五条 境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主办和承办资格。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以下单位具有主办资格并可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2、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
  
  (二)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国务院部门可以部门名义主办与其业务相关的国际展览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其名义主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国际展览会,应由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指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或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并由其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及主办单位有关职责。
  
  (四)凡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均具有相应的承办资格。受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公司可以承办展览的单项业务(包括设计、布展、展览施工、广告)。
  
  第六条 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以下均同)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境内招商招展由境内主办单位负责。属境外机构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在国际上影响和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
  
  第七条 国家间双边、多边及国内外友好省市间的展览(含交流展),校对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由相应的单位主办和承办。
  
  第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规范,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即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单位联合主办),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及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单位等事项。
  
  (二)招商招展由主办单位责。除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其他均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招展。
  
  (三)招商招展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四)招展文件或招展(参展)合同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
  
  (五)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六)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未经同意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支持(赞助)单位。
  
  (七)主办单位在办展结束后1个月之内,向审批部门报送举办展览总结。对由境外机构主办并境内单位承办的展览,由承办单位报送。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一)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以及由省级或副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须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外经贸部审批。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需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三)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系统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六)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七)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经海关总署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属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国际展览会,由境内单位申请报批。
  
  第十一 条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境外机构主办或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境外机构资信及有关情况。
  
  (二)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调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
  
  (三)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需审查是否征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申请报批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展览会名称。
  
  (二)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境外机构应注明国别或地区)。
  
  (三)展览会的主要业务内容、规模、举办地点、时间。
  
  (四)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注事项。 以上内容变更,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 条批准文件抄送办展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
  
  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但应报有关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 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二)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三)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负责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办展质量,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 对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展览,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科学技术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通报审批和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情况,调整和公布《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对外发布展览信息研究对外展览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管理;维护办展单位和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和扶持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第五章 境外展览品监督
  
  第十九条 境外展览品监管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执行。 对1000平方米以上展览的境外展览品监管及留购,由办展地海关凭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海关凭主办单位申请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外展览品不得擅自零售。对确需零售的,须事先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按规定办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它悦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在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损害参展单位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外经贸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取消其主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具备主办或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资格而擅自办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或转让、转卖展览批准文件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任何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使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或“广交会”名称及其他接近名称(包括英文名称THECHINESEEXPORTCOM-MODITIESFAIR,简称CANTONFAIR,缩写CECF)。
  
  第二十三条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国家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
  
  一、产业(加工、制造)技术及设备
  
  0一般机械及通用设备
  
  00机械综合类或工业博览会
  
  01机床及金属加工设备
  
  02工具及五金
  
  03电工设备
  
  04仪器仪表
  
  05实验设备
  
  06能源及冷暖设备
  
  09其他 1矿产化工类
  
  10矿产化工技术设备综合类
  
  11采矿及矿业加工
  
  12表面处理
  
  13精细化工
  
  14化学工业及技术
  
  19其他 2建筑业及管道工程
  
  20建筑建材技术设备综合类
  
  21建筑机械
  
  22建材制造技术及设备
  
  23管道技术及设备
  
  29其他 3轻工业
  
  30轻工业制造技术设备综合类
  
  31包装机械
  
  32印刷机械
  
  33标签印刷及防伪技术及设备
  
  34制革、制鞋、制包技术及设备
  
  35钟表、眼镜技术及设备
  
  36珠宝首饰制造技术及设备
  
  37照明制造技术及设备
  
  38陶瓷制造技术及设备
  
  39其他 4纺织业
  
  40纺织技术及设备综合类
  
  41纺织机械
  
  42缝制设备
  
  49其他 5食品及医药保健品
  
  50食品及医药保健品技术设备综合类
  
  51食品加工设备
  
  52酿酒设备
  
  53制药技术及设备
  
  54保健品技术及制药设备
  
  59其他 6农林业
  
  60农林技术设备综合类
  
  61农业机械 62林业机械
  
  63木工机械
  
  64水利工程及技术
  
  69其他 9其他制造技术及设备
  
  90其他制造技术及设备综合类 对涉及2项内容的展览会,其编号由2个项目的编号组成。如“电工设备(03)及仪器仪表(04)展览会”的编号为034对涉及三项内容的展览会,按综合类编号。
  
  二、消费品及应用户品(设备)类
  
  A电子及办公设备类
  
  AA电子综合类
  
  AB办公设备综合类
  
  AC计算机(含软件)及信息设备
  
  AD通讯产品
  
  AE广播电视设备及产品
  
  AF音响、家用电器
  
  AG演艺及舞台设备
  
  AH电化教学设备及用品
  
  B消费品
  
  BA消费品综合类
  
  BB服装及服饰
  
  BC鞋帽
  
  BD箱包
  
  BE钟表眼镜
  
  BF珠宝首饰
  
  BG化妆美容用品
  
  BH摄影器材
  
  BI娱乐用品
  
  BJ文教用品
  
  BK体育旅游用品
  
  BL陶瓷、洁具及厨房用具
  
  BM日用五金器皿
  
  BN礼品及玩具
  
  BP家具
  
  BQ室内装饰用品及灯具灯饰
  
  BR妇幼儿童用品
  
  BS老年用品
  
  BT酒店用品及设备
  
  C食品医药保健品
  
  CA食品综合类
  
  CB医药保健品综合类
  
  CC食品及果品
  
  CD烟酒及饮料
  
  CE药品及医疗设备
  
  CF保健品及设备
  
  CG卫生用品
  
  D交通运输工具
  
  DA交通运输工具综合类
  
  DB汽车及零配件
  
  DC摩托车及零配件
  
  DD自行车及零配件
  
  DE 工程车辆及特种车辆
  
  DF铁路及设施
  
  DG船舶及设施
  
  DH电梯
  
  DI维修及安全检测设备
  
  E特殊应用产品(设备)
  
  EA航天航空设备及用品
  
  EB金融设备及用品
  
  EC公共安全设备及用品
  
  ED知识产权
  
  F其他
  
  FA花卉及植物
  
  FB动物、宠物及用品
  
  FC广告媒体
  
  FD邮票钱币
  
  FE环境保护设施 对涉及2项内容的展览会,其编号由2个项目的编号组成。如“箱包(BD)及鞋帽(BC)展览会”的编号为BDBC;
  
  对涉及三项内容的展览会,按综合类编号。
  
  三、消费品.应用产品及其制造技术设备
  
  第二类+第一类0项,如“鞋帽类产品及其制造技术设备展览会”的编号为BC0
  
  四、综合类 000国际博览会 001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002对外经济技术洽谈会 003出口商品交易会 004出口商品专业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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