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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出台,按中央50%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1 03:10:54 来源: 作者:用户72756    浏览次数:0    
摘要

近日,贵州省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此前,贵州省经信委发布的“贵州省“十三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总产值50亿元,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总产值120亿元。 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

近日,贵州省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此前,贵州省经信委发布的“贵州省“十三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总产值50亿元,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总产值120亿元。

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有关我省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省级财政补助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财政补助对象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三、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此次主要将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由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调整为50%,其他补助将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执行,即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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