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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00:22:47 来源: 作者:用户84104    浏览次数:4    
摘要

  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我省境内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指导与监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申请的审核,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查、进度报送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城市公交经营资质且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车辆应符合《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要求,配备双开门装置且长度不小于7米(2012年7月31日前县(市)新购置的公交车辆长度不小于5.9米)。

  第六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车辆应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核定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设区市(区)中心城市新购置传统能源公交车辆按车辆总价(含购置税,下同)的30%进行补助;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按车辆总价的40%进行补助。其它各县(市)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补助标准附后(详见附表)。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至万位。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将本辖区下年度城市公交车辆购置计划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汇总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下达;购买符合规定的省内产品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于当年7月1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上一年度省级补助结余或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度或于下一年度补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省级补助标准,配套地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省级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城市公交企业上报的材料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报送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文件并随文将省补资金拨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城市公交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公交省级补助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城市公交企业按期完成城市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并加强对省级补助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向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购置进度。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并追缴省级补助等措施进行纠正: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的;

  (二)公交车辆购置不满3年将车辆过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设区市(区)”包括全省九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市)分类名单如下:

  1. 经济较发达县(市)9个: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龙海市、闽侯县、南安市、惠安县、长乐市、永安市。

  2. 中等发展水平县(市)26个:安溪县、连江县、罗源县、福安市、上杭县、沙县、长泰县、邵武市、永春县、东山县、永定县、福鼎市、武夷山市、漳平市、德化县、南靖县、闽清县、平潭县、将乐县、漳浦县、仙游县、大田县、建阳市、尤溪县、建瓯市、华安县。

  3. 一般发展水平县(含扶贫开发重点县)23个:建宁县、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泰宁县、连城县、长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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