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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6 14:44:47 来源: 作者:用户53098    浏览次数:2    
摘要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一则内容引发了我的关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一则内容引发了我的关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的披露人大应公民申请对有些地方出台的“强制亲子鉴定查超生”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不合法并要求地方修法,引发社会关注。

说来,我当年在工作中发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例。某些强势机关为了查超生,直接到当事人家中,强行抽取血液和毛发,进行亲子鉴定。当年的我凭法律意识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可惜的是我说了不算,但我认为法律上必须要有是与非的概念,不管我们说了算不算。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6月收到的一封信件。来信者提出,建议审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据媒体报道,来信者所在地出台的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信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上位法支撑,可能引起社会混乱,而且与国家大政方针社情民意不相宜,应予以纠正。

接到申请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亲子鉴定的作用是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公权力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意见同时认为,我国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轻易设定强制亲子鉴定的行政调查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赞扬。

说实话,我也是连续关注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发现其中的变化让人欣喜,甚至有些让我们法律人狂喜,因为有些多年来我们都知道不正确但却在实践中一直做的事被认定违法,这是多么大的进步。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备案审查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按照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目前这一制度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正彰显着越来越大的价值。

据大河报,为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更好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

省了我一份备案审查申请。

我们看到,上到国务院下到街道办,还有公检法等权力机关,他们的红头文件再也不能任性,有了务案审查制度的监管,这无疑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力度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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