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来宝
  • 供应
  • 求购
  • 企业
  • 展会
  • 资讯

微信公众号

商来宝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企业资讯 »1992年《进出口税则》

1992年《进出口税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7 03:19:14 来源: 作者:用户86621    浏览次数:0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1985年《进出口税则》的分类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定关税政策等经济政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1985年《进出口税则》的分类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定关税政策等经济政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用《协调制度》,以深化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

  (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中仍应单独列目。

  (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品,在新税则中可单独列目。

  (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

  (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

  (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举报 收藏 0
免责声明
•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51slb.com/news/8d1284243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2022-2032 www.51slb.com 商来宝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102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