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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信用卡不能随便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1 11:16:09 来源: 作者:用户18006    浏览次数:0    
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公安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同比分别上升60.4%和80.6%。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公安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同比分别上升60.4%和80.6%。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同时,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予以打击整治势在必行。

此次三部门出台《意见二》,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根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还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此,《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指出,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李睿懿表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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