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6月4日,金某为牛某出具欠条一份,期限约定为“大概半年”,该欠条加盖有郑州房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美公司)的印章。原因是牛某欲购买河南省荥阳市龙熙湾小区的某住房,金某承诺如果通过其所在的房美公司购买该住房,可以将获得的佣金中的2万元支付给牛某。2020年6月6日,牛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牛某向两方索要2万元佣金,金某和房美公司以开发商未支付佣金为由推脱拒绝,牛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房美公司未向开发商催要佣金。
【分歧】本案中,金某、房美公司是否应向牛某承担返还佣金的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该佣金是在销售房屋后开发商应当支付给房美公司的,佣金至今未到账,无法向牛某履行支付义务。而金某只是在该公司打工,开发商也未将佣金支付给他。故二被告现无法向原告返还佣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金某和房美公司作为案涉款项的欠款人,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原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案涉欠条上载明履行期限为“大概半年”,现在金某和房美公司均以佣金未到账为由辩称无法履行,但却未能举证就未到账佣金已向开发商积极主张,其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客观阻止了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更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立法本意。
2.有利于对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识别。
3.有助于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本案可以看作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特别“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