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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裁判的15条规则,你都领会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8 11:37:46 来源: 作者:用户61436    浏览次数:0    
摘要

随着信用卡的逐渐普及,行使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裁判都有哪些规则呢?今天,我们凭据详细案件来领会一下: 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使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略他人财富...

随着信用卡的逐渐普及,行使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裁判都有哪些规则呢?今天,我们凭据详细案件来领会一下:

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使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略他人财富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泉源:刑事审讯参考。总第93辑(2013.4)

2、冒用被害人信息,行使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

泉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3、银行赞成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知足经两次催收跨越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刘东洲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银行赞成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杀青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限期应根据分期后的详细情况予以确认。今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知足经两次催收跨越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号:(2016)京0102刑初148号

泉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4、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冯小霞、李桃记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相符一样平常人对“冒用”的通常明白,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本案在准确明白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子作出了准确认定,为认定非典型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案号:(2009)青羊刑初字第55号

泉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5辑(2011.1)

5、案发前已送还的透支款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肖智敏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仍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送还的款子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详细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送还的数额扣除。

案号:(2009)思刑初字第231号

泉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2010.4)

6、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数额较大的,组成信用卡诈骗罪——严朝飞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只管相对于持卡人来说是隐秘的,但由于卡内钱款事实上为银行所占有,而并非持卡人所占有,故不存在损坏持卡人对钱款占有的问题,不组成盗窃罪。行为人损坏银行对卡内存款的占有关系,系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的方式举行的,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认定。

案号:(2017)浙0304刑初447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2

7、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智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物与通俗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送还该部门贷款而发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以贷款诈骗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7)京03刑终416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35

8、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罗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用度——郭鑫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酷根据司法解释的划定,数额的盘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跨越3个月、持卡人拒不送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送还的本金数额,根据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现实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现实还款数额的差额来盘算,不应包罗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用度。

案号:(2016)辽01刑终33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32

9、侵略公民财富信息并实行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苏讨米犯侵略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非法获取包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的财富信息,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又行使非法获取的财富信息实行信用卡诈骗,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案号:(2018)闽02刑终168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32

10、持复制的伪卡盗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害人是银行,而非持卡人——杨春国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终端设备因无法识别伪卡,通过验证并交付财富,该交付违反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银行代为保管的持卡人财富,而是银行自己的财富,故所侵略的客体是银行的财富所有权,银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无需为此还款。

案号:(2016)闽05刑终1467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5

11、窃取银行卡信息后仅部门信息派生出差别的关系松散的犯罪,难以认定为牵连犯的,应数罪并罚——岑岭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仅部门信息被用来制作伪卡或者用来非法套现,但由于数个行为之间的整体性已被行为人自动涣散,导致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支配性犯罪意图,进而使数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为牵连犯,应选择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清扫部门信息用来制作伪卡和部门信息用来非法套现各自自己所存在的牵连性,可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号:(2016)沪02刑终1047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6

12、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泉源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陈南权、牟华、郑国翠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现实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以为不一致即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泉源方面举行判断,通过诱骗行为获得现实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子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样平常诈骗;未获得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由于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以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35

13、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门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送还部门欠款催收的效力,已送还部门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卓尔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跨越3个月仍不送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送还了部门欠款,该部门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送还部门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送还部门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门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16

14、申领人无犯罪有意的借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处罚现实使用人——范自磊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罗申领卡人,还可包罗现实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现实使用人具有配合犯罪有意,并配合实行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配合犯罪有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配合犯罪有意的情形下,只能对现实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号:(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12

15、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磨练期的应认定为新罪——房毅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讯断前,银行催收条件知足于缓刑磨练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打消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划分执行。

案号:(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泉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24

其他参考案例

1、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其是行使既有密码就地取现,照样通过猜配密码或更改密码再使用,均相符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该行为不以是否需要输入密码为界定尺度,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9)苏08刑终81号

泉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16日第6版

2、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的不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持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缘故原由等因素,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用于处置紧要事务而未实时还款的,应当认定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7)渝0112刑初702号

泉源:人民法院报案例2018年10月18日第6版

3、行使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的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通过盘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实现变现的,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7号

泉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6月9日第6版

泉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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