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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的法律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7 21:12:52 来源: 作者:用户19929    浏览次数:1    
摘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与他罪之别 一、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定犯罪指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洗钱罪的犯罪主体的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即故意为之。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与他罪之别

一、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特定犯罪指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洗钱罪的犯罪主体的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即故意为之。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使其合法化。这是本罪的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符合性的条件。

(一)洗钱罪的客观表现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有五种情形:(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二条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七种情形:(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洗钱罪中的“明知”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明知”。何谓“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明知”的认定依靠推定。推定则需要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所处环境、与特定犯罪份子的关系、以往的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有无类罪或者同罪前科等综合审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别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分类似,但是又不相同。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洗钱罪属于特别法条,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一般法条。根据刑法理论规定,在发生竞合时,应当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实质上,洗钱罪的特别之处在于其针对的犯罪仅包含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除此之外的情形应当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制,比如对盗窃财物进行掩饰、隐瞒的,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四、洗钱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别

(一)帮助的犯罪种类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而洗钱罪针对的犯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

(二)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行为人实施的阶段在他罪实施完毕之前,比如他人通过电信诈骗他人后,但未实施收取被诈骗财物之前,行为人提供了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收取了诈骗的财物。而洗钱罪则在他罪既遂之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明知”程度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是“明知可能”,即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这种明知肯定不是具体的明知,又不是确切的明知。但洗钱罪中的明知是确切的明知,而且是事后(特定他罪即遂)的确切明知。

五、分析犯罪构成和区别此罪与彼罪必要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铁则。只有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行为具备违法性条件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定罪量刑是刑事辩护的基本结构,罪名不同必然导致量刑不同。所以,区分罪与罪之间的不同,也是刑事辩护的基础。

除此之外,在刑事辩护中,还需要审查犯罪的有责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条件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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