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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公积金前员工索赔 原公司被判决赔偿12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2 12:50:42 来源: 作者:用户10454    浏览次数:0    
摘要

因原单位擅自停缴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商品房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申请贷款,只能用其丈夫名义申请,由此产生了利息差额。为此,陈女士将曾供职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据北京装修网了解到,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职工支付违法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的损失1200元,但驳回了陈女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

因原单位擅自停缴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商品房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申请贷款,只能用其丈夫名义申请,由此产生了利息差额。为此,陈女士将曾供职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据北京装修网了解到,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职工支付违法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的损失1200元,但驳回了陈女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利息差额损失过万

陈女士诉称,2012年底她入职北京某公司,2014年9月起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陈女士在2014年12月在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公司停缴其住房公积金,导致她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无法申请贷款,只能用配偶的账户申请,致使已发生8个月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11411元。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而被告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单位侵权理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在2014年9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止为陈女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其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赔偿1200元

法院提醒称,陈女士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9月停缴,但其在2014年11月更换工作后才决定买房,是否购房、购多大面积的房、首付比例、商贷多少、还款年限等问题都是由陈女士自己决定的,在最终商业贷款的利息是否发生及数额上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故不能认为其所主张的购房商贷损失完全是由公司造成的。

陈女士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为600元,单位缴存数额为600元,庭审中陈女士也认可2014年11月到其他单位工作,故法院认为其所受损失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1200元,公司应补足上述差额损失。对陈女士超出以上数额的损失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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