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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0 03:30:51 来源: 作者:用户96152    浏览次数:0    
摘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至2015年,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其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4000辆;私人乘用车市场推广应用1000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纯电动汽车充电柱及维修服务网点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机构

成立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耿彦波(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建生(市委常委、副市长)

寿伟光(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刘鹓(市政府秘书长)

师旭东(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张勇(市发改委主任)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谢承泮(市科技局局长)

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

王忠(市住建委主任)

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姜波(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高屹城(市商务局局长)

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

朱茂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

仇跃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强(市金融办主任)

刘予胜(太原供电公司总经理)

周齐(太原公交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杨俊民(万柏林区区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谢承泮(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兴民 市科技局副局长

赵爱忠 市发改委总工程师

杨灵生 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王国柱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及指标分解

(一)新能源公交车650辆。2014年推广200辆,2015年推广450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出租车2600辆。2014-2015年结合全市出租车更新,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示范、推广2600辆纯电动出租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省、市、区公务用车200辆。2014年推广100辆,2015年推广100辆。汇总省、市、区公务用车更新计划,将市级公务用车更新费用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负责)

(四)环卫系统用车320辆。2013年已配置130辆各类电动环卫车。2014—2015年,按需要采购190辆新能源垃圾自卸车、保洁车。(市市容环卫局负责)

(五)商业物流配送车150辆。2014年更新50辆推广试运营,2015年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推广100辆。(市商务局负责)

(六)行业专用车60辆。2014—2015年,全市电力、通讯、邮政等行业完成专用车辆60辆新能源汽车购置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七)旅游景区用车20辆。在太原市西山万亩生态园等旅游景区推广纯电动旅游车20辆。(万柏林区政府负责)

(八)私人乘用车1000辆。市辖6区选择20个示范社区,规划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居民购置新能源汽车。(各城区政府负责,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九)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建设成2座公交车充换电站,4座乘用车充换电站。2015年建成3座公交车充换电站,9座乘用车充换电站。(市交通运输局、太原供电公司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工作分工

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工作协调。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年度总结,协调组织接受国家四部委的年度考核评估。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对推广应用中的技术瓶颈协同攻关;组织建设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形成基于物联网的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系统,实现数据采集、信息交互和智慧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科技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本级财政对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补贴办法;按年度落实2014—2015年太原市公务用车新增或更新采购中新能源汽车购置计划;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管;组织新能源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用车等车辆政府采购;协助推广应用单位组织申报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并向财政部申报,落实中央、省财政各项补贴资金。

市经信委:负责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我市节能减排整体工作;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零部件和整车生产骨干企业;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电设施建设和相关验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综改试验先行先试重大事项;安排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市政府投资计划;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研究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

市住建委: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许可审批,指导、协调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规划中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和维修站点用地;确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定纯电动公交车投放线路、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车辆运行维护标准,制定纯电动公交车运行安全保障机制;探索适合我市的出租车营运新模式,提出出租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市商务局:负责商业物流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按照采购相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采购,向市财政局提供购车企业及相关信息资料,落实中央财政相关补贴;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车辆牌照申领、运行管理等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充换电站消防审核验收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期间安全运行管理。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全市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国家四部委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并按照采购相关要求组织车辆采购。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指导价格;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年检费、停车费、充换电服务费等推广应用相关优惠政策。

市国土局:负责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推广应用工作涉及的环保规划及措施,落实相关环保政策;实施新能源汽车减排主要污染物监测统计测算,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提供相关数据及年度总结。

万柏林区政府:负责纯电动汽车景区运营示范。在西山万亩生态园示范运营纯电动旅游观光车,净化景区空气环境。

太原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完善充电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牵头组织实施市辖6区20个社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的报装服务工作;结合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动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相关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提供相关数据和年度总结。

五、重点任务

(一)起草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制定补贴资金申领、核拨等工作流程和监管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9月底前完成,市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完善充电设施布局。(10月底完成,市经信委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三)制定新能源公交车2014-2015年更新、营运计划,确定2014年50辆纯电动公交车营运线路,并细化车型、充换电有关要求,制定纯电动公交车购置计划,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政府采购。(10月底完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四)制定新能源出租车2014-2015年更新、营运计划。制定出台太原市新能源出租车经营管理和牌照管理等管理办法,探索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模式,2014年争取完成200辆纯电动出租车的示范推广。(12月底完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五)制定太原市经营用和民用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定价政策和机制,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有关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执行。(9月底完成,市物价局负责,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六)起草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金融业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印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办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出现的电池租赁、充换电营运服务等新业态提供议价贷款服务,政府对贷款给予贴息,调动社会资本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0月底完成,市金融办负责)

(七)确定新能源汽车车牌专用号段,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设立办理车辆牌照绿色通道。(9月底完成,市公安局负责)

(八)细化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12月底完成,太原供电公司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九)市城乡规划局明确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太原供电公司制定完善充电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市辖6区选择20个示范社区,规划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为居民购置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12月底完成,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十)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形成基于物联网的纯电动汽车运营管理服务系统。(12月底完成,市科技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环卫局、商务局、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十一)组织实施西山万亩生态园等景区电动观光车工作,按期完成推广任务。(2015年6月底完成,万柏林区政府负责,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六、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为依据,按照工作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鼓励性政策。

(一)车辆购置补贴。国家补贴标准中纯电动乘用车按车辆续驶里程分段补贴,纯电动客车按车辆长度分段补贴,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定额补贴。

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纯电动客车按与国家补贴1:1执行,最高补贴额为每辆车50万元。邮政、物流等专用车辆按电池容量与国家补贴按1:1执行,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纯电动乘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按照“差价补贴”,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超出传统燃油、燃气车购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市财政局负责)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各方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加快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机制。市级财政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贴。(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大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国管节能〔2014〕293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国有企业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参照上述比例执行。公交车、环卫车更新购置纯电动公交客车比例不低于当年更新总量的30%。加大邮政、校车、物流配送等领域纯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市财政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卫局配合)

(四)新能源出租车营运优惠政策。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新能源出租车营运,制定鼓励传统燃油、燃气出租车更换纯电动出租车的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制定纯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优惠政策。明确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市物价局负责、太原供电公司配合)

(六)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在年度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市科技局负责)

(七)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对于公共交通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动车公交场站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等方式降低建设运营成本。(市国土局负责)

(八)充换电设施配建。明确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新建居民小区、大型商务写字楼(酒店)规划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不低于车位总量的10%。(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九)纯电动汽车停泊车优惠政策。我市纯电动汽车在公共停车场视情况减免停车费,道路内停车泊位免收2小时停车费。(市物价局负责)

(十)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市金融办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确定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任务分工,倒排工期,抓紧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完成。

(二)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相关应用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资金支持。

(三)政策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政策措施。

(四)监督保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重,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效推进。

(五)宣传保障。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举办新能源汽车发展讲座,普及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城市大气质量改善和能源节约方面的效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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