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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法新规定辞退补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7 04:38:17 来源: 作者:用户57306    浏览次数:0    
摘要

2021年马上就要过去了。2022年遇到的第一个知识点首选法定节假日的元旦,今日通过此篇文章,从法律、地方性规定以及案例中,采取问答的方式,为大家分享各地的实操口径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所帮助。 一、元旦放假安排 答:2022年1月1日(周六)、1月2日(周日)、1月3日(周一),合计放假三天 二、元旦放假的三天的性质 答:2022年1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2022年1月...

2021年马上就要过去了。2022年遇到的第一个知识点首选法定节假日的元旦,今日通过此篇文章,从法律、地方性规定以及案例中,采取问答的方式,为大家分享各地的实操口径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所帮助。

一、元旦放假安排

答:2022年1月1日(周六)、1月2日(周日)、1月3日(周一),合计放假三天

二、元旦放假的三天的性质

答:2022年1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2022年1月2日,属于休息日,无薪休假

2022年1月3日,属于顺延休假,主要是因为1号的法定节假日遇到休息日的,要顺延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上述主要是标准工时制下的定性逻辑,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可能有些许偏差

三、元旦放假三天的工资计算方式

答:1月1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1月2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安排调休或者额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1月3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安排调休或者额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四、法定节假日上班能否安排调休,不结算加班工资?

答:不能

五、法定节假日加班,额外结算几倍加班工资

答:一般情况下是结算额外三倍,有个别区域支持用人单位额外结算2倍

(一)法律规定

《劳动法(2009修正)》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分歧根源

1、《劳动法(1994)》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法定节假日当天劳动者不上班,但是也不扣薪,相当于是带薪休假。

法律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天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报酬?

(三)地方性规定以及经典案例

1、全国层面

(1)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劳部发〔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3)最高院经典案例说理:“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1年中秋节、国庆节、2012年元旦任家会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550÷20.92×4×300%=889.10元,2012年春节、清明节任家会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575÷20.92×4×300%=903.44元,2012年劳动节、端午节任家会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75÷20.92×2×300%=480.40元,小计2272.94元,华润超市已向任家会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8.4元,还应补发1134.54元。”——(2017)最高法民再25号

2、上海市

(1)“用工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朱颖2015年2月18日和2月20日、5月1日及6月20日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朱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291.31元〔(1,820元÷21.75×2天+2,020元÷21.75×2天)×300%-768元〕”——(2016)沪02民终5675号

3、天津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5124.71元(2050元÷21.75天÷8小时×8.5小时×86天×200%-550元×22月),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131.03元(2050元÷21.75天×4天×300%)”——(2020)津02民终4001号

4、北京市

(1)“现周学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四天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情形,以及相应2016年清明节、2017年和2018年端午节期间的月工资水平。至于2015年中秋节的月工资水平,周学涛同意按照三快公司主张的12118元计算,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三快公司应向周学涛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118元+17890元+19620元+25290元)/21.75天*300%=10333.52元。”——(2020)京03民终14224号

5、吉林省

(1)2019年《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青岛市

(1)2014年《青岛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7、广州市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黄某某每周工作六日,其月计薪天数为26天[(365-52)÷12],结合黄某某在2019年6月至12月(该月仅计算半个月)的实际收入情况,黄某某的日平均工资为279.8元[(7950.76元+7000元+5584.7元+5714.81元+5703.1元+4734.19元+3478.25元÷0.5)÷6÷26天/月]。因此,前进桂羹餐厅应支付黄某某2019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4197元(279.8元/天×5日×300%)”——(2020)粤01民终22986号

8、浙江省

(1)2014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法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即使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由于21.75天/月的月计薪天数已经扣除了法定节假日(11天),因此,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只需要在正常工资之外另行支付两倍(200%)即可,共为300%的工资报酬。

(2)浙高法民一〔2015〕9号-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如何计付?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计薪,不影响加班工资的计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标准另行计付

(3)杭州案例:“故本院确定崔强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双休日共加班共9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就加班工资计算标注,崔强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低于杭州市最低平均工资,本院以月基本工资2010元为基数,确定南方杭州分公司尚应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7743.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17.93元(2010/21.75*8天*300%=2217.93元)”——(2020)浙01民终7740号

(4)温州案例:“综上,原告总加班时长平时计1267小时,周末计1711.5小时,法定节假日计56小时,平时加班工资应按照20.25元/小时(13.5*150%)计算,周末加班工资应按照27元/小时(13.5*20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按照40.5元/小时(13.5*300%)计算,故被告应补发原告加班费43790.25元(1267*10.25元/小时+1711.5*17元/小时+56*30.5元/小时)”——(2020)浙0303民初4142号

(5)绍兴案例:“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张国兴应得基本工资为11961元【(1800元/31日*13日)+(1800元*6月)+(1800元/31日*7日)】、延时加班工资为8971元(11961元/2*150%)、双休加班工资为14399元【58日*(82.75元/8*12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34元【6日*(82.75元/8*12时)*300%】,合计37565元”——(2020)浙0603民初8796号

(6)宁波案例1:“本院认定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27.59元(岗位工资4100元每月/21.75天×5天×3)”——(2020)浙0282民初2132号

(7)宁波案例2:“该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故王玉山应得休息日加班费为16820.23元(1660÷21.75×82×200%+1800÷21.75×26×200%)。因折算日工资时未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故王玉山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730.58元(1660÷21.75×7×200%+1800÷21.75×4×200%)。”——(2018)浙02民终3581号

(8)宁波案例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扣除顺源公司已正常支付夏君霞的一倍工资外,尚应支付夏君霞2016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662元(2400元/月÷21.75天/月×3天×200%)。”——(2016)浙02民终3855号

9、江苏省

(1)南京案例1:“本案中,被告对安排原告在2019年10月1日至3日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该期间300%工资报酬。因被告已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且被告对计算加班工资标准3910.36元/月无异议,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3日休假日加班工资1078元(3910.36元/月÷21.75天×3天×200%)。被告抗辩称已安排原告调休,仅应再支付一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苏0118民初2314号

(2)南京案例2:“本院认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4827.59元(5400元/月÷21.75天/月×50天×200%),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724.14元(5400元/月÷21.75天/月×5天×300%)。”——(2019)苏0106民初11675号

(3)徐州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吴倩在法定节假日工作15天,故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4655.33÷21.75×300%×15=9631.72元。”——(2020)苏03民终5718号

(4)淮安案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共有国家法定节假日22个,鉴于被告已支付原告此期间的一倍工资,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6242元/2×21.75天×(3-1)=12627.49元。”——(2020)苏0813民初1760号

(四)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地方性规定和案例说理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明确,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提供劳动,则另行结算和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当然,也有极少地区,比如宁波,和江苏的淮安,南京,有另行结算和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案例;但是,宁波和江苏当地也有支付另外结算300%的工资报酬案例,特别是最高法也有经典案例显示额外结算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笔者认为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应该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定或者实操口径,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性规定或者案例,来综合判断。总体大方向上基本全部坚持了额外结算300%的加班工资报酬;所以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直接另行给与计算和发放300%的加班工资经营比较困难的,需要查询当地政策或者案例是否支持另行结算200%的加班工资后再做决策;当然,已经按照额外300%计算发放的,不建议中途变更计算方式,否则容易激起劳动者心中满满的疑惑。

额外提醒,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均可以获得加班工资,有个别地区,比如北京,若劳动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使是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提供劳动的,根据北京当地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不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所以本文强调主要是针对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最后,笔者强调:不能通过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断定劳动争议的事实方向,甚至以此来判断当地的裁审方向,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个案有不同,平衡的利益也不同,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各个地方的规定就不太一样,甚至大相径庭,一个案件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并不能代表什么,只能代表主审法官/仲裁的观点。建议大家看劳动法问题,一定要全面,客观,更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实施背景,个案利益的平衡,才能有很好的结果判定和把握。笔者也在修炼中,希望能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资纠纷,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丢丢的力量。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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