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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新民法典对抚恤金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5 10:57:16 来源: 作者:用户40799    浏览次数:0    
摘要

九旬的陈老太为将已故老伴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确认为自己所有,将两儿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纠纷案,确认该笔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属于原告陈老太所有。 陈老太的老伴在2018年年底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根据沪委老(2012)第39号文件规定,于2019年2月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费用18万余元。抚恤金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顺序发放,由陈老太签收,...

九旬的陈老太为将已故老伴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确认为自己所有,将两儿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纠纷案,确认该笔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属于原告陈老太所有。

陈老太的老伴在2018年年底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根据沪委老(2012)第39号文件规定,于2019年2月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费用18万余元。抚恤金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顺序发放,由陈老太签收,抚恤金费用打入陈老太老伴名下的银行卡中。

2020年6月,时年90岁高龄的陈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钱,却被告知银行卡内的抚恤金因卡被挂失无法取出。经核实,是陈老太的大儿子对该笔抚恤金的归属有异议,主动向银行申请挂失。

陈老太认为,老伴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老伴的遗产,而应属于自己的私产,与儿子沟通解除挂失无果下,陈老太将两个儿子一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抚恤金为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大儿子辩称,同意其母亲的诉请。上述银行账户确实是自己申请挂失的,现仍在挂失状态当中。自己是因为弟弟(陈老太的小儿子)将父母的钱据为己有,担心以后母亲生病需要用到这笔钱,才想着把上述银行卡挂失。现在同意配合解除银行卡的挂失,但解除挂失后,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应根据母亲的真实意愿。

被告小儿子辩称,同意母亲的诉请。之前因为母亲骨折,为母亲看病花了许多钱才会用到账户中的钱款,自己也垫付了许多钱。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其遗属的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性质的钱款。法院首先认定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为抚恤金性质。该笔抚恤金发放单位明确抚恤金发放是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原告陈老太作为死者的配偶,享有抚恤金一次性发放的优先顺序。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抚恤金归原告陈老太所有。

“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因一次性抚恤金并非在职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具体如何分配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照死者遗嘱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具体约定情况。本案中,陈老太在作为遗属在签收抚恤金时,已和其老伴生前所在单位约定按照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顺序发放,因此该笔抚恤金作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的顺位由陈老太所有。此外,对于陈老太大儿子的顾虑,因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出陈老太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故陈老太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人无权干涉。”该案承办法官徐超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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