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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搭售担保、保险,让借款人出费用,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5 21:31:24 来源: 作者:用户90297    浏览次数:0    
摘要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担保费年化费率15%以上,保险费费年化费率为8.16%以上,服务费年化费率8.256%以上,这些高昂的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均要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承担,为什么?原来,这家银行在贷款...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担保费年化费率15%以上,保险费费年化费率为8.16%以上,服务费年化费率8.256%以上,这些高昂的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均要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承担,为什么?原来,这家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搭售并强制搭售了担保、保险。

搭售担保、保险——《借款合同》第四部分第1条第7款第4项载明,对于贷款银行要求提供保险或担保的(如有),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出具以贷款银行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个人借款保障保险单和/或担保文书,为甲方全部价款本金、利息(本合同所称“利息”、“本息”均含罚息、复利等)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任。

搭售支付机构——《借款合同》第四部分第1条第8款第5项载明,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银行(含贷款银行委托的合作机构)从还款账户中进行扣划还款,贷款银行成功从还款账户足额扣划全部应还本息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相应还款义务。

搭售担保、保险——《借款合同》第四部分第3条第1款第7项载明,当借款人拖欠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如有)出具以贷款银行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为贷款银行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承担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任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或担保证明相关保费、担保费用时,贷款银行有权单方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全部费用等。

搭售担保、保险——《借款合同》第四部分第3条第8款第2项载明,《借款合同》若涉及保险或/和担保事宜的,在贷款银行转让债权的同时,借款人同意对保险人或/和担保人对转让后的债权继续提供保证保险或/和担保,同意对保险单、保险合同或/和担保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债权人进行相应变更(如需要)。

如果说上面的条款上不足以证明本案贷款确实搭售了担保、保险,那么下面这一条款便足以证明。

《借款合同》第四部分第3条第10款第1项第6目载明,借款人知晓信息收集为贷款银行委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代为收集,并授权贷款银行将借款人贷款信息提供给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具体业务落地分公司作为贷后管理使用。

可见,本案贷款搭售担保、保险,担保、保险公司为贷款银行提供担保、贷款服务的同时,为贷款银行提供信息收集、贷款催收等于服务,涉案担保、保险公司因此成为贷款银行的服务提供者、代理人、助贷机构,贷款银行成为服务享受者、委托人、利益享有人,由此产生的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本应由贷款银行自行承担,但却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承担,构成对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并构成欺诈,应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履行“退一赔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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