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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2 23:07:20 来源: 作者:用户82914    浏览次数:0    
摘要

工伤职工提出离职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谁来付? 工资基数怎么算? 看了案例你就懂! 案件事实 叶某于2011年11月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叶某入职时工资为1000元/月,经多次调整后,2019年为1800元/月。 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叶某在公司纸箱车间对机台进行擦拭时,右手被运转着的机器滚筒卷入造成受伤。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

工伤职工提出离职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谁来付?

工资基数怎么算?

看了案例你就懂!

案件事实

叶某于2011年11月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叶某入职时工资为1000元/月,经多次调整后,2019年为1800元/月。

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叶某在公司纸箱车间对机台进行擦拭时,右手被运转着的机器滚筒卷入造成受伤。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毁损伤。

2015年4月3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为工伤。

2016年12月29日,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叶某伤残鉴定为六级。

2017年1月,长宁县社保局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6.88元,该款某公司已支付叶某。

叶某受伤后,仍在某公司上班,并分别于2015年、2017年、2018年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31日后,某公司停止生产,叶某未再上班。

2020年3月9日,叶某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49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2124元。

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20)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叶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496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叶某因工受伤,伤残程度六级,某公司为叶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原告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叶某工伤待遇的责任,故原告提出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叶某辩称某公司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48个月”,叶某于2020年3月9日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工伤待遇计算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应比照宜宾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因叶某自愿按照宜宾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77元计算,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2124元(12个月×5177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48496元(48个月×5177元/月)。

判决结果

某公司支付叶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496元,合计31062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说明

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已作出具体规定。

于2021年8月6日后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争议,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依据执行。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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