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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最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8 17:15:33 来源: 作者:用户44078    浏览次数:0    
摘要

申报要求 一、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对因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1日超,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申报要求

一、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对因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1日超,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务机关处罚两灾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尖处罚两灾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和技改奖励条件;

1、列入国家、省、市有关名单的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置/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包括红外测温仪、口置、防护服、医用手术衣、护目镜等)生产保障企业。

优惠政策

一、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除享受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其他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6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和技改奖励;

1、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单位,对其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合同时间和实际到账时间均应在此区间)实际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货款基准利率)给予货款贴息。

2、对在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提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在1月10日至2月29日期间购置,且在4月20日前新安装使用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此类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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