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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高管为工程进展 花百万公款给领导装修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5 00:44:39 来源: 作者:用户58065    浏览次数:0    
摘要

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朝林四公司)在为一单位建实验楼期间,因超标建设被勒令停工。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朝林四公司两名高管田某、马某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兰某请托,为兰某装修房子、购买电器支付106余万元。 ...

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朝林四公司)在为一单位建实验楼期间,因超标建设被勒令停工。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朝林四公司两名高管田某、马某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兰某请托,为兰某装修房子、购买电器支付106余万元。

记者昨日获悉,因犯单位行贿罪,该单位被罚50万元,两名高管均获缓刑。

据海淀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朝林四公司承揽一单位的实验楼,因工程超标建设被勒令停工。为使该工程恢复施工,田某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兰某(另案)请托。在兰某出面协调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重新为朝林四公司出具了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得以顺利竣工。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田某为感谢兰某在该工程施工中的帮助,并为谋求今后承揽工程等方面的便利,指使马某使用公司资金,为兰某的房子支付了装修、家电等费用,共106万余元。田某和马某被控犯单位行贿罪。

田某的律师辩护称,装修房屋一事是兰某主动提出的,田某在考虑双方关系的基础上才同意的,并非起主要作用。马某的律师辩称,马某没参加前期协商,其仅仅是接受田某的委派完成了房屋装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朝林四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马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院认为,田某、马某两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海淀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令朝林四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田某、马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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