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驾车在道路上违章行驶,将对方车辆擦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被确定为负全部事故责任。被告某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50元、扣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该处罚的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认定原告违章行驶,应负全部事故责任及该事故属一般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处罚,适用法律也正确。但在处罚程序上,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制作的“处罚事先告知笔录”是在处罚前进行的,原告对此也否认,故法院以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已将该处罚执行完毕。判后不久,被告纠正了程序上的错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对原告作出了内容相同的处罚。原告对后一个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却以前一个处罚被法院判决撤销为由,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遭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就前一个处罚赔偿罚款、扣驾驶证3个月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1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