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暴走团遭遇车祸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跑步、户外徒步、自驾游、羽毛球、篮球等各种爱好组织发展迅速,如果在活动中有人发生意外,组织者符合以下几点是不承担责任的。
一、非盈利性和非受益性的。
法律对非盈利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要求是比较低的,组织者对其他参与人只要尽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就视为没有过失。
二、参与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充分尊重他对其行为的选择,他有选择某种行为的自由,这是他的权利;同时,他必须承担该种自由行为的后果,这是义务。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某种活动的风险,自愿参加,视为自甘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便于大家更清晰的理解,列举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2006年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其家人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
2007年3月,24岁的央视女编辑夏子在参加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在北京灵山遇难,夏子的父母为此将两个召集活动的发起人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